1.《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由此可看出,婚姻自由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由于疾病而禁止结婚以及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再存在。
2.《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一定条件下,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这款新增条款对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
3.一方婚姻关系虽可撤销,但仍然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婚前主动婚检,能为婚姻增添一份保障。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隐瞒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