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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和张女士是邻居,入户大门相邻。2023年6月,林先生下班回家时偶然感觉,平日里宽敞的公共通道,这段时间好像变“窄”了。仔细查找发现,“罪魁祸首”是邻居张女士在入户大门外新加装的那扇外开式防盗门。
林先生认为,张女士新加装的门不仅使楼道变窄,还挡住了自家的门,家里小孩老人每次都要躲着走,生怕被撞到,并且加装时没有向物业报备,显然不合理。为此,林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协商,希望她能调整防盗门方向。张女士认为,其加装的防盗门并没有超出自家房屋外墙,也没有占有、损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更不存在违反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情况,不需要获得林先生以及物业单位的许可,故不同意林先生的主张。在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后,张女士依然拒不整改。无奈之下,林先生将张女士诉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排除妨害并恢复防盗门向内开启。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由此可见,入户门虽然属于自家所有,但开合方向并不能随意改动。本案中,两家房屋紧邻,入户门呈直角分布且紧挨相邻,入户门口区域为公共通道,是原告林先生进出自家、进入电梯井及消防通道的必经场所。被告张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加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防盗门打开时,不仅会占据大部分公共通道,完全开启时还会挡住原告家的入户门。在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可能与在门外停留或进出家门的原告或其家人发生碰撞。在消防逃生时,也可能妨害原告及其家人,甚至妨害自家人逃生。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都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人身损害,特别容易导致老人、儿童受伤。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并恢复防盗门向内开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须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加装的入户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如未按期完成整改,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上述加装的入户防盗门予以拆除。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谨记遵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减少装饰装修以及施工时对邻居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要互谅互解多包容,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多换位思考,多想想他人,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友善包容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宜居的社区环境。《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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